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5號
- 原告
-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肇澧
- 被告
- 莊逸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履行雙方契約,並未具體。原因事實等均未詳加論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補字第751號裁定令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要件而不合法,本件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