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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告
莊逸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履行雙方契約,並未具體。原因事實等均未詳加論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補字第751號裁定令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要件而不合法,本件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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