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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退夥結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劉玉媛

  • 上訴人
    林錫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錫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天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世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夥結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退夥結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406元,前經本院於114年3月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406元,上開裁定 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 附卷足憑。惟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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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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