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9號
- 原告
- 曾于倢(即勝倢企業社)
- 被告
- 大山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全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以112年補字第85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