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羅秀緞

原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原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崑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告
陳柏河

陳添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重刻印鑑大小章之費用新台幣(下同)4,000元,惟上開物品涉及公司營運事務之處理,原告所得利益非重刻印章費用即可衡量,是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原分為簡易案件,經簡易庭簽移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