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 原告
-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美
- 原告
-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崑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 被告
- 陳柏河
陳添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重刻印鑑大小章之費用新台幣(下同)4,000元,惟上開物品涉及公司營運事務之處理,原告所得利益非重刻印章費用即可衡量,是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原分為簡易案件,經簡易庭簽移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