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柏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並於113年10月23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