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瑪莉、鈞湛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銘忠 被 告 鈞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羽洋即蔡至超 被 告 陳依汝即陳亮吟 送達處所:彰化縣○○市○○○街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之利息期間中關於「自113年1月9日起113年2 月4日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1月9日起至113 年2月4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