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號
- 原告
- 三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政哲
- 被告
- 蕭精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12845號、金額新台幣51萬1033元),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以113年補字第4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2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