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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瑀婕
訴訟代理人
顏景苡
被告
饗料理南洋風味食堂(即童話夢親子屋)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許巍民
被告
李宛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94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幤672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饗料理南洋風味食堂(合夥組織、原名:童話夢親子屋)前邀同被告許巍民、李宛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7日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分95萬元、5萬元二筆撥款至被告饗料理南洋風味食堂之帳戶。

㈡上開二筆均約定:借用期限自110年7月7日起至116年7月7日止,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計算(目前合計為2.17%)。倘未依約清償,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等就上開借款自112年12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未果,被告等已喪失期限利益,目前各筆尚欠借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饗料理南洋風味食堂(含童話夢親子屋)之商業登記抄本、借據契約、新臺幣放款利率、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含連帶保證)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

五、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巍民、李宛芹為被告饗料理南洋風味食堂之連帶保證人,該借款既屆期未繳納,原告依消費借款、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明細表(新台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約定借款金額 尚欠借款金額 利息 違約金 1 95萬元 57萬9761元 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5萬元 2萬9719元 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計算 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0萬9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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