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3號
- 原告
- 林信男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婉玉律師
- 被告
-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陳柏堅
- 被告
- 許育嘉
- 被告
- 陳柏河
- 被告
- 陳添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盈光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金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就原告主張被告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3日召開之董事會,未經通知監察人列席表示意見,即為決議,該董事會之決議無效部分,尚待確認、調查,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並命被告於114年10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並檢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