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李莉玲
- 當事人林信男、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3號 原 告 林信男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柏堅 被 告 許育嘉 陳柏河 陳添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金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就原告主張被告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3日召開之董事會,未經通知 監察人列席表示意見,即為決議,該董事會之決議無效部分,尚待確認、調查,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並命被告於114年10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並檢附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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