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7號
- 上訴人
- 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經祿
- 上訴人
- 許林青梅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張敦德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本件依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增加之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6,160元(被上訴人主張通行面積74.5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8,000元=59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