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9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黃倩玲

上訴人
聚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邱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披全等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2,46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