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中連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被告
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伊土地被闢為中興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5649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以113年補字第181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及其他應為補正之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正),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