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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交付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上法定代理
原告
人 陳柏堅
被告
林崑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以113年補字第353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及為其他應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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