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理 人 陳柏堅 被 告 林崑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以113年補字第353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及為其他應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