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4號

妨害所有權行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吳全主
被告
彰化縣政府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被告
楊仁佑(技士)
被告
詠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毓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妨害所有權行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請求判決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月5月22日及同年6月27日函及裁定(113年補字第386號),原告應於收受函、裁定後7日、10日內查報及補正,該項函及裁定分別已於同年5月24日及7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