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木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梅鏡堂
- 法定代理人
- 梁漢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341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