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0號

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徐沛然

上訴人
即原告
梁木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梅鏡堂
法定代理人
梁漢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341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70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祭祀公業設立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