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8號
- 原告
- 富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富傑
- 訴訟代理人
- 楊振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絜伊律師
- 被告
- 黋憻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民
- 訴訟代理人
- 張奕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依序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二、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得心證之由㈣已敘明「原告請求被告返還182萬元,及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判決主文中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係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