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0號
- 上訴人
- 興富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科廷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1600萬元,被上訴人債權額4分之3)元,應徵當時之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現時之第二審裁判費204150元,惟上訴人即原告僅第一審繳納35650元,其餘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共286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