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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0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洪榮謙

上訴人
興富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科廷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4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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