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上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孟翰律師
- 被告
- 吳家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萬528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以113年補字第313號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