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佑靖、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佑靖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勝資產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雪李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段奇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執行案號:113年司執字第21355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萬82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113年補字第328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