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佑靖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被告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全勝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雪李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段奇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執行案號:113年司執字第21355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萬82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113年補字第328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