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吳春宗 住彰化縣○○市○○里00鄰○○路00 巷0號
- 被上訴人
- 盧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吳春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3,341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原第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32萬7,621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11萬3,341元。
二、核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11萬3,341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