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劉玉媛

原告
楊文智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被告
許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90,86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790,8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1日至112年1月間任職於力達稅務記帳士事務所即黃淑慧(下稱力達事務所),擔任記帳員職務,工作内容包含代客記帳、協助客戶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等事務;原告為力達事務所負責人黃淑慧之配偶,對於力達事務所與客戶聯繫事務,亦偶會提供協助。被告自101年起,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利用協助力達事務所客戶申報稅務及請領代收稅款之際,故意於請款單空白項目之欄位填入不實應納稅款數額,致客戶陷於錯誤而交付高於應納稅額之款項予被告,嗣被告於繳回請款單留存聯時,填入正確應納稅款數額及該對應款項現金予力達事務所,或由被告直接幫客戶代繳款稅後,交回繳款稅單收執聯予力達事務所,就客戶溢繳款項,被告即占為己有。嗣於112年1月初,被告企圖再以相同手法向力達事務所客戶有勝消防有限公司(下稱有勝公司)詐騙款項時,經有勝公司察覺,被告始坦承自104年1月起即分別向天成重機有限公司(下稱天成公司)、有勝公司、宏鎰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宏鎰公司)、峻輝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峻輝公司)、信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洲公司)以上開方法詐騙款項新臺幣(下同)934,757元、2,435,204元、4,373,287元、883,219元、1,346,760元,並自96年6月起侵占力達事務所零用金1,700,000元。

㈡被告除曾償付些許款項予上開天成公司、有勝公司、信洲公司外,對於其餘賠償均推諉不解決,原告遂與天成公司、有勝公司、宏鎰公司、峻輝公司、信洲公司及力達事務所協議分期賠償其等損失,金額各如附表「賠付暨受讓金額」欄所示,共計10,790,865元(下稱系爭款項),並由其等出具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同意書,同意將各自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讓與原告,後原告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97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其不爭執原告已受讓如附表「賠付暨受讓金額」欄所示之債權,其同意依原告主張之事實、請求權基礎,給付原告系爭款項暨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43號、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事實,業據其舉證溢收款項明細表暨被告自白書、溢收款差異表、詐騙款項明細暨說明表、債權讓與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25頁至第29頁、第31頁至第336頁、第337頁至第342頁);被告於本院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審理時,亦當庭為認諾之表示(見本院卷第379頁至第380頁)。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無庸再為調查證據,即應本於該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又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9月16日寄存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7頁),被告迄今均無給付,是原告請求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既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注意,無庸另為准駁之裁判;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公司名稱 賠付暨受讓金額(新臺幣)  1 天成重機有限公司 893,057元  2 有勝消防有限公司 1,635,204元  3 宏鎰金屬有限公司 4,373,287元  4 峻輝汽車有限公司 883,219元  5 信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306,098元  6 力達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1,700,000元 合計  10,790,865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