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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穩達資訊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及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彭朋國
上訴人
吳宜庭
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萬7,441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8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本金      600萬元 2 利息 600萬元 112年8月23日 112年12月19日 (119/366) 2.875% 5萬6,086.07元 3 利息 600萬元 112年12月20日 113年1月9日 (21/366) 3.875% 1萬3,340.16元 4 違約金 600萬元 112年9月24日 113年1月9日 (108/366) 0.2875% 5,090.16元 5 本金      285萬8,326元 6 利息 285萬8,326元 112年7月23日 112年12月19日 (150/366) 2.975% 3萬4,850.49元 7 利息 285萬8,326元 112年12月20日 113年1月9日 (21/366) 3.975% 6,519.09元 8 違約金 285萬8,326元 112年8月24日 113年1月9日 (139/366) 0.2975% 3,229.48元                                            合計       897萬7,441元(元以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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