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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穩達資訊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及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彭朋國
上訴人
吳宜庭
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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