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穩達資訊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及下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彭朋國
- 上訴人
- 吳宜庭
- 被上訴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