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林喜美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 之0
- 送達處所:彰化縣○○市○○路0段000 號
-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 被 上訴人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黃宥甄
- 被 上訴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 被 上訴人 劉元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0,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1,1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