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鍾孟容
- 法定代理人林麗梅、賴勝煌
- 原告瓏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瓏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梅 被 告 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009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9,663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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