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 原告
- 林嘉怡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葛耘律師
- 被告
-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豐達
- 訴訟代理人
- 游朝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天銘
- 被告
-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秋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下午3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10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複及訴訟資料龐雜,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