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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洪子翔
被告
成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昇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二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金額新台幣820萬元及其利息),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補字第84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168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於程序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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