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 原告
- 洪子翔
- 被告
- 成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昇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二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金額新台幣820萬元及其利息),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補字第84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1680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於程序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