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原告
- 劉國棟
- 被告
- 聚豐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世堅
- 被告
- 吳昭瑩
- 被告
- 陳美芬
- 被告
- 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26萬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7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