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江彩鳳
- 原告葉金英
- 被告思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 告 葉金英 被 告 思瑞(原:容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13200號) ,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以113年補字第111號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41萬3132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13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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