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 原告
- 葉金英
- 被告
- 思瑞(原:容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13200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以113年補字第111號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萬3132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