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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洪堯讚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美良
被告
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被告
王能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本院於民國113年08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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