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啓成、簡翊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啓成 代 理 人 簡翊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0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聚泰環保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文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 112年7月20日 47,481元 DP0000000 002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周文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彰化分行 112年7月20日 168,036元 D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