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曾致偉即益成工程行、曾浥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曾致偉即益成工程行 代 理 人 曾浥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2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考 001 伸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洪集祥 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行 112年12月10日 218,181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