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郭季安、黃薇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季安 代 理 人 黃薇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4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考 001 吉津食品有限公司 劉鎮榮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1月31日 35,411元 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