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莊秋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莊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