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楊曉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楊曉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6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辛佾錄 陽信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2年12月30日 17,560元 AG0000000 002 張金章 三信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2月20日 31,400元 PA0000000 003 佑昇商行 蔡錫專 台中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2月7日 5,260元 Y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