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楊曉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6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辛佾錄 陽信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2年12月30日 17,560元 AG0000000 002 張金章 三信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2月20日 31,400元 PA0000000 003 佑昇商行 蔡錫專 台中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2月7日 5,260元 Y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