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張義坤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代 理 人 林漢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7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0 1 19 002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0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