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鐘芮妤、鐘琬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鐘芮妤 代 理 人 鐘琬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8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輝建設有限公司 黃莛秀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113年3月31日 200,000元 FA212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