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君庭藝有限公司、張啓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君庭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9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富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雷慶章 三信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3年2月28日 11,351元 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