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寰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明燦、温潔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寰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燦 代 理 人 温潔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0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盛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靜燦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3年6月30日 450,965元 AS3075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