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張鴻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2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倍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24406-9 1 1000 002 倍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823-6 1 50 003 倍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1923-7 1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