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李莉玲
- 當事人趙文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趙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2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41 1 1000 002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42 1 1000 003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11 1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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