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黄美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黄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法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源冠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陳奕誠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2年7月31日 378,296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