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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謝仁棠

聲請人
王明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3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展壯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賴侯美邑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 111年9月30日 28,172元 B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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