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號
- 聲請人
- 程心華即程心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4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