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禹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中滙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代 理 人 趙忠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劉恩辰、傅志瑋 109年6月15日 109年8月19日 29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