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裕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謝明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裕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德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姚慶和 住彰化縣○○鎮○○○街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6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岱洋企業有限公司廖美香 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2年8月30日 406,608元 H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