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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王鏡明

  • 當事人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林昱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7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鑫勝鋼鐵有限公司 林勝郎 彰化區漁會 112年11月3日 9,969,5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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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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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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