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 聲請人
- 品賀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博洁
- 代理人
- 謝昆峯律師
- 代理人
- 余瑋迪律師
- 相對人
- 邑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將地址為「中國上海市○○區○○鎮○○○路000號1棟4屋B422室」之部分,更正為「中國上海市○○區○○鎮○○○路000號1幢4層B422室」,如本裁定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