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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

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認可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言孫

聲請人
品賀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博洁
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代理人
余瑋迪律師
相對人
邑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將地址為「中國上海市○○區○○鎮○○○路000號1棟4屋B422室」之部分,更正為「中國上海市○○區○○鎮○○○路000號1幢4層B422室」,如本裁定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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