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蜜特髮藝
- 法定代理人
- 林郁凱
- 相對人
- 吳德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10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許,然假扣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可隨時為之。
三、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等情,有該案裁定影本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核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